各学院:
2012年新教师校内岗前培训集中培训阶段已经结束。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现将新教师教学实践和专业实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根据学校《武汉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实施办法》(武科大人【2007】48号)的文件精神,请各学院安排好新教师的专业实践教育。根据学校的最新要求,2011年9月后进校且无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科专业教师原则上要深入武钢开展为期一年的企业实践。(见附件一)
2、按照学校《关于举行2012年新教师欢迎会暨校内岗前培训的通知》安排,9月19日至29日为教学实践环节,各学院要为每位新进教师指定一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新教师的教学指导老师,新教师在该教学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原则上要求新进教师要助课半年。教学实践环节要求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教学副院长、教学督导、教授代表和新教师参加,每位新教师备一节课,上台讲一节课(30`--40`),进行评教(自评和互评),教学督导和教授代表进行点评。并做好记录。(见附件二)
3、为了解各学院新教师教学实践环节开展的情况,学校拟在11月份组织一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学实践环节成果汇报会,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请各学院于10月18日下午4点前将《武汉科技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考核表》以及专业实践教育计划安排报人事处。
人 事 处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一:《武汉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实施办法》(武科大人【2007】48号)
附件二:《武汉科技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考核表》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实施办法
武科大人〔2007〕4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力度,拓展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在实践中增强、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素质,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积累实践经验,拓展科研渠道,密切合作关系,促进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必须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第三条 参加专业实践教育的对象和期限
1、从2007年起,凡是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进入我校任教的教师,均应按计划分期分批参加专业实践教育,时间一般为1~3个月。
2、2007年以前毕业进入我校任教的35岁以下专业教师,原则上也应由所在学院(部)分期分批安排参加专业实践教育。
3、进入我校前,已经有一年以上校外专业实践经历或专业工作背景的,经核准,可以免除专业实践教育。
4、学校特殊引进的人才和公共基础课教师暂不要求参加专业实践教育。
第四条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培训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原则上优先选择省内与教学科研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单位进行。
1、理工科类的青年教师,可联系校外与专业相关的生产企业、研发设计单位进行,优先选择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生产企业或研发设计单位进行专业实践教育。
2、文法、经济与管理、艺术类专业的教师可到法律、财经、管理、艺术等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进行专业实践教育。
3、医学类等专业的教师可到附属医院或其他三甲医院、制药厂进行专业实践教育。
4、青年教师的专业实践,要求到所接受单位实习、调研、挂职,或从事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必须与接受实践单位的职工同工作、同学习,服从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青年教师专业实践教育列入校、院两级教师培训计划
1、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青年教师专业教育实践的规划、协调和检查落实,并制定相关政策。
2、学院党政领导及有关学科团队负责人应共同制定专业实践教育的计划,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联络、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3、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培训工作既可以由学院统筹安排,也可以由青年教师培养导师推荐,或发动教师本人自行联系,再由组织认可并出面落实。
4、青年教师的培养导师要具体指导专业实践教育活动。
5、各学院应对本单位参加专业实践的青年教师作出统筹安排,订出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实践教育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报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备案。
6.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期间,各学院应对青年教师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认真考察,并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七条 管理考核
1、青年教师在专业实践期内,须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专题总结报告。实践期结束之前,本人须填写鉴定考核表,由接受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所在学院应派领导、培养导师到接受单位听取意见。
2、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的总结报告和鉴定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定级、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从2009年元月1日开始,专业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未参加或专业实践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晋升。
3、专业实践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要重新安排下一轮的实践培训,费用自理。
第八条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教育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和岗位津贴不受影响。
第九条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教育实践列入年度教师培训费用预算,由人事处代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考 核 表
学院(部):
新教师姓名:
研究方向:
考核时间:
武汉科技大学人事处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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